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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基本建设工程投资概预决算审查

信息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8-4-14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财政局经济建设股
  
省直各单位,各地、市财政局:
为加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财政性资金,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基字[1998]766号)和《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基字[1999]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    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以下简称预、决算)审查管理工作,是国家赋予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财政部门合理控制投资项目成本费用,节约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监督职能,努力做好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的审查管理工作。
二、    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审查工作中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    本通知适用于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1、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   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3、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4、   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5、   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四、    财政部门审查工程概算,主要审查基本建设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或缺项漏项;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审查项目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 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的项目总概算包括以下资料:经职能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编制说明、项目总概算表和其它有关资料。
六、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是降低建设工程投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
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基本建设资金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及施工合同等审核资料。财政部门主要审查工程预算是否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套用的定额、标准化是否合规,工程理及价格计算中心是否科学、准确,审定预算造价。
七、            工程概算的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建设单位不准随意通过变更设计扩大建设规模,随意增加建设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对工程施工必须调整或变更,涉及预算调整或扩大投资规模的,建设单位应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视同计划外投资,在审查决算时不予认可。
八、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并办理隐蔽工程签证工作。发生较大金额(工程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及以下)隐蔽工程,应邀请有关部门到现场做好记录,同时要有监理单位现场工程师及甲乙三方的签字,否则不予纳入工程决算。
九、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在下列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决算资料:
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个月内;
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二个月内;
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三个月内。
十、    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工程决算资料为:
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竣工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报告、设计变更报告及核定单、工程量增减签证单、主要材料和设备发票、工程项目及财产盘点移交清单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十一、工程预算定额、工程取费标准、人工、材料价格信息等是确定基本建设支出和控制工程建设成本的重要依据。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取费标准、人工、价格信息等,不得作为预决算的计价依据。
十二、建设单位直接购置商品房或构筑物等,应向财政部门报送购买合同意向书、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办理拨款手续。
十三、财政部门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后,对应核减的基本建设投资,属于上缴财政部分,要及时督促建设单位上缴,对应核增的基本建设投资可及时提出工程项目调整投资概算的建议。
十四、财政部门批复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核算新增固定资产的依据;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尽快完成工程结算。
十五、基本建设工程概预决算审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           财政部门直接组织审查;
2、           财政部门成立专门的审查机构组织审查;
3、           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
十六、除另有规定外,财政部门不得委托境外或中外合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查业务。
建设单位应概括财政部门的审查通知接受审查,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十七、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查报告如有不同意见或争议,可向财政部门提出复审要求。以财政部门的复审结论为最终审查结论。
十八、根据财基字[1998]766号文件规定,工程概、预、决算审核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其工程预、决算审查费用由财政部门支付。非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或拼盘项目中非财政预算内投资部分,其工程预、决算审查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开支。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的审查费用,严禁列入工程成本。
十九、本通知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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