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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08-4-1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财政局综合规划股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5]63号文印发的《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财政、水利、计划、地方税务、工商、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做好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防洪保安资金除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按分级征集外,实行属地征集的办法。其代征部门为县(市、区)地方税务、工商行政、财政部门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各代征部门按下列分工和征集办法收缴:
  (一)国有、集体、乡镇、股份、联营、私营企业及银行、保险、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单位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以及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职员全年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县(市、区)地方税务部门收缴。单位交纳的按月收缴,各单位应在每月1日~10日向地方税务部门报送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并按征集标准缴纳上月的防洪保安资金。个人交纳的按年收缴,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当年5月31日在册职工人数,以及各人上年度相应的年工资收入总额(含基本工资、奖金、政策性津贴和补贴。无上年全年工资收入总额的,用5月31日以前,实际连续领取工资月份的平均月工资收入乘以12确定年工资收入总额,下同)和规定的征集标准计算代扣,在每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当年个人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总额一次性缴交地方税务部门。
  (二)城乡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年收缴。每户按规定的征集标准于6月10日前一次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当年的防洪保安资金。
  (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含中央和省属单位)在职职工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年收缴。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按当年5月31日在册职工人数,以及各人上年度相应的年工资收入总额(机关职工收入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保留津贴;事业单位含职务工资、津贴、奖金)和规定的征集标准计算代扣,在每年6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个人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总额一交性缴交财政部门。
  (四)非农业建设新征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由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一次性代收。
  第四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减免条件需申请减免防洪保安资金的单位,应到县(市、区)地方税务部门(或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领取《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减免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一),经代征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不利商财政部门批准。
  未设水利部门的省辖市所属区,其区属企业防洪保安资金的减免,由代征部门审核,报市水利商财政部门批准。中央驻赣企业须由代征部门初审,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并报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批准。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由代征部门审核,经省计委确认后报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批准。
  第五条 凡符合《暂行规定》的征集对象,应按期缴纳防洪保安资金,逾期不缴者,除限期追缴应交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缴者,由县(市、区)代征部门通知其开户金融机构扣缴。无法实施扣缴的,税务部门停止供应税务发票;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检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征用土地有关手续。
  第六条 县(市、区)以上财政部门应设立“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代征部门应按下列规定时间将征集的防洪保安资金连同利息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部门当月征集的,于该月终了后5日内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集的,于每年6月底前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征集的,于每月终后5日内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肥(市、区)财政综合部门征集的,直接入“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代征部门缴入的防洪保安资金并核实后,按月提取收缴总额2%的业务费分拨各代征部门,财政部门直接收缴的按直接收缴总额的2%一并提取业务费。省、地(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缴入的防洪保安资金时也应按月提取收缴总额2%的业务费拨给同级土地管理部门。各代征部门收到财政拨给的业务费,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分配、使用。
第七条 各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当月征集的防洪保安资金,在扣除代征部门业务费后,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余额的50%直接解入江西省财政厅“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其余资金的分配由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决定。省土地管理局缴入省财政的防洪保安
第八条 各代征部门在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时,应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格式见附件二)。
  第九条 《专用收据》分为定额和非定额两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征集时,开具定额《专用定额》,其票面额分为30元、50元两种。其他代征部门征集时开具非定额《专用收据》。
  第十条 防洪保安资金各代征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专用收据》,并登记序号。再次领取时需交回已使用完的完整序号的《专用收据》。各代征部门使用《专用收据》时,需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有关报表的填报规定:
  (一)《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情况月报表》(格式见附件三,由各级财政部门印发)。此表由各代征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前填报。一式三份,一份报同级财政综合部门,一份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一份留存。
  (二)《江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情况汇总月报表》(格式见附件四)。此表由县(市、区)财政综合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5日前填报。一式三份,一份报上级财政部门,一份抄送同级水利部门,一份留存。地、市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前将所属县(市、区)征集数连同地(市)本级征集数汇总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交抄送同级水利部门。
  (三)《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收支决策表》(格式见附件五)。此表系各级财政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报送的年度收支决算报表,报送时需际必要的文字说明。
  县(市、区)级应于每年1月30日前报地、市;地、市每年2月15日前汇总报省。
  第十二条 《专用收据》、《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减免申报表》和《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征集情况汇总月报表》以及《江西省防洪保安资金收支决算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发,各地、市财政局到省财政厅统一领取。县(市、区)财政局到地、市财政局领取。印刷费用在省级集中的防洪保安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防洪保安资金按分级集中使用的原则,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1)省确定的重点防洪保安工程建设;
  (2)大中型病险水库加固和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3)地市及县(市、区)留成的资金用于哪些工程由行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4)防汛物资、设备、器材的购置、储备;
  (5)与征管工作有关的发票、表格印刷费、会议及宣传费;
  (6)代征部门业务费,主要用于代征人员补贴和办公费等。
  第十四条 防洪保安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县(市、区)以上水利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部门共同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市、县(市、区)级年度安排计划,需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凡列入防洪保安资金使用的计划的项目,属基本建设性质的,需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管理。必须做好前期工作,其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审批应按现行水利基本建设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六条 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防洪保安资金可与基本建设投资等其他专项资金配套使用。年终结余,可连年结转作用。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和纪委、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每年至少审计一次,并向同级政府报告。
  各级政府每年应将本级掌握使用的防洪保安资金收支决算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凡违反《暂行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提高缴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意识和缴纳资金的自觉性。各代征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代征任务。
  第十九条 防洪保安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单位缴纳的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商省财政厅负责解释。与《暂行规定》同时施行。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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