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高安市建筑余土垃圾清运调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七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安市建筑余土垃圾清运调剂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余土垃圾的管理,改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津、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凡进行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余土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余土管理调剂中心具体负责全市建筑余土垃圾的清运调剂管理,并受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对违章者实施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余土垃圾是指建设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改造、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废石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余土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余土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的管理.
第二章 建筑余土垃圾管理
第五条 产生建筑余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开工前持有关规划审批文件和施工图纸到市余土管理调剂中心办理余土准运手续,方可施工开挖.
第六条 需要用余土垃圾回填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余土管理调剂中心申报、登记、缴纳余土调剂费后,核发场地《受纳许可证》,方可进行回填作业.
余土调剂信息咨询服务费按没立方米1元交纳,调出、调进方各承担一半.
第七条 本市规划内建筑余土垃圾由市余土调剂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调剂和安排清运,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从事此向工作.
清运建筑余土垃圾以及运输散装建筑材料的车辆由市余土调剂管理中心按相关要求检验合格后,办理建筑余土垃圾《准运证》,并缴纳市容卫生保证金,方可进行作业.
市容卫生保证金缴纳标准:工程总造价10万元以下按1000元缴纳;10万元以上按百分之一比例缴纳,押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施工期间清运车辆无撒漏、无污染路面、准运证未过期的保证金可凭发票予以退回,不计息.
第八条 凡办理建筑余土垃圾准运证的运输车辆,在作业时须携带《准运证》按规定时间、路线、地点进行运输作业,白天、雨天无特殊批准吧禁止清运作业.
第九条 凡施工出入口和余土垃圾倾倒出人口,作业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作业场地情况铺垫长20-30米,宽3-4米的草袋竹〔蔑〕垫,在建成区范围内的施工点必须设置水道冲洗车轮后方可上路.运输车辆的车厢应完好无破损,严禁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和无挡板车厢作业运输或超高超宽超载,确保不带污物上路,不在运输途中撒漏污染.
第三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 对积极举报违章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罚款金额比例的20%.
第十一条 为办理《准运证》从事建筑余土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除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可处以没车罚款200元,未携带《准运证》作业运输的,每车罚款50元.
第十二条 凡承运建筑余土垃圾的车辆,厢底破损、后挡板关扣不严实,造成撒漏污染的,除责令其清扫冲洗干净外,并可按起污染面积没平方米1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准运证》.
第十三条 无特殊批准,白天、雨天运输建筑余土垃圾的,发现一车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吊销《准运证》,因特殊情况确需白天清运作业的,需经城管局批准.
第十四条 清运余土不按规定路线、时间行驶的,发现一次对司机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 超高超宽超载建筑余土垃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司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私自将建筑匀停垃圾乱倾倒的,发现一次板车罚款50元,小四轮罚款200元,大货车罚款1000元.
第十七条 未办理回填受纳手续,擅自受纳建筑余土的,责令立即停止受纳,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符合条件的,责令补办回填受纳手续.
第十八条 侮辱、殴打余土管理工作人员或者阻碍其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余土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工业城,西至筠西路,南至南环路,北至莲花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