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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信息来源:
八景镇
发布时间:
2008-6-20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
八景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我市招商引资步伐,促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来我市投资的外商(含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企业制定如下优惠办法:
一、投资工业领域
第一条 投资生产性企业,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可按成本价优惠。土地使用税按每年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征收。
第二条 取得土地出让使用权的外商,其开发的土地、兴建的厂房和生活设施可自用,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从事其他合法经济活动。
第三条 从现在至2007年底,全市范围内(城市规区除外)的工业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国有土地出让金中的省、宜春市减免部分及本市分成部分暂不上缴。
第四条 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科技含量高的大型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用地形式。
第五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10年之内依照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地方财政将前五年的100%,后五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年限和税率包含在上述资金之内。经营期未满10年的,应退回上述地方财政基金的扶持款。
第六条 新办的外商独资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地方财政将前5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其中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可在六年内予以支持。新建合资、合作的项目,合作期限10年以上的,依率征收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外商投资比例,二年内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并对该企业予以支持。其中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支持三年。
第七条 投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地方分成部分,经营期内地方财政将其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第八条 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加速计提折旧。
第九条 投资工业项目涉及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十条 鼓励投资企业技术进步,凡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技术开发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企业,经批准,允许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一条 鼓励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为五年。
二、投资农业领域
第十二条 投资农林牧渔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除了国家政策法规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适用第二条。其土地出让金按成本价收取,土地使用税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第十三条 利用“五荒”资源或在边远贫困山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所需集体土地经当地村集体同意,投资者可以采取租赁、承包、合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免收报批规费。
第十四条 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经营期十年以上,自有收入年度起,新增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地方所得部分,地方财政将前10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三、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投资经营城镇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供水、供气、环卫设施等),应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适用第二条。
第十六条 投资成本回收期在10年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新增土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地方财政将前5年的10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基金对企业予以补贴,用于鼓励企业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投资成本回收期在10年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期满后,视项目收益情况,对收益低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地方财政将其中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基金,对该企业予以补贴;所缴纳的营业税视情由地方财政进行部分补贴。客商投资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地方财政将前5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基金,并对该企业进行补贴。
第十八条 投资经营成本回收期10年以上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涉及的收费属地方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十九条 投资大型宾馆(三星级以上)、大型公园(1000万元以上)、旅游开发等公共设施以及社会事业项目,在建设期内,可享受第十八条规定的政策;在经营期内,其经营性营业税从营运之日起,地方财政将前四年的50%、后六年的25%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扶助基金和保安基金,以支持企业提等升级和安全设施的建设。
四、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公开税外收费项目和标准,统一按规定收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检查、参观;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或摊派不合理的费用;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好处;不得在办理公务中设置关卡;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要企业承担额外任务。
第二十一条 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的行政审批手续。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个窗口的服务,并按职能部门的公开承诺限时办毕。也可以委托市招商办或相关部门全程服务,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一周内办妥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外商按法定程序提出的用地申请(含出让、转让、预约用地、续延用地、变更用地、临时用地、过户登记等),国土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一周内办理完毕。新征用地需报宜春市、省审批的,征地协议签订完毕、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争取10个工作日内办结,引资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协同前往宜春或省有关部门为外商办好一切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及其配偶、子女,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外聘任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可办理落户手续(只收取证件工本费),享受市区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及随行眷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长期限的港澳通行证或多次往返的护照。
第二十五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外商企业,安排一名市领导挂点联系,引资单位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高发[2002]13号文件的“二十不准”规定和高发[2002]17号的文件规定,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第二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保护牌和办理保护卡。凡来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市政府颁发“免检牌”,市招商办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和外商投资身份卡(绿卡),以便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依法保护来我市投资的客商及其企业的一切合法权益。其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范围、产品价格、资金筹措、财政收支、分配形式、职工聘用与辞退,均由企业自主决定,在人、财、物、产、供、销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第二十九条 客商在我市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知识产权,可依法转让或继承,其合法利润、收入及清算后的资产,可依法转移到外地。
第三十条 公、检、法、司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承诺”服务,依法保护客商的自由和安全。允许客商投资企业设立内部保安机构,当地公安机关积极支持并在业务上给予指导。
五、其 他
第三十一条 在我市投资高科技项目、高附加值项目和创汇项目、大型投资项目以及独资开发工业园区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特别优惠。如投资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也可采用一事一议办法,予以解决。
第三十二条 在引进外商企业时,侧重倾斜和扶持工业企业及有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业企业。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要确保安全施工、生产、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保护好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严格履行所签合同条款、维护好员工合法权益、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办法外,同时可享受国家、江西省政府、宜春市政府的其它优惠办法。
第三十五条 凡在高安市境内的市外客商投资生产经营性企业并经确认属招商引资项目的均适用本办法。
附 件:
主办:宜春市人民政府 承办: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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