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政 所 职 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编制本乡镇民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乡镇领导搞好民政工作。
2、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乡镇的抗灾救灾工作,制定本乡镇的抗灾救济应急预案,及时、准确上报灾情,管理、分配、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指导社会募捐,负责本乡镇救济对象的生产、生活困难和社会临时救济。
3、负责对本乡镇优抚对象的优待定期抚恤金和现役军人家属优待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4、贯彻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申报、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该保才保。
5、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老龄事业的政策、法规,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维护、保障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工作。 |